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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88号

周常江与郭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常江,郭先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周常江,务农。被告郭先锋,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常江与被告郭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常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常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常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常江负担。

审判员  周小影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