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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执民字第2841号

中山市新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山市新希尔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椒执民字第284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新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泰安路9号首层,机构代码:79294823-7。

法定代表人:高彥萍。被执行人台州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海保村八塘,机构代码:671610897。

法定代表人:陈国胜。申请执行人中山新希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台州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58794.9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相关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一直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威翔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执民字第2841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