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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执字第0025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叶美芬、陈建华、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叶美芬,陈建华,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丹,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美芬。被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B幢1506。法定代表人陈美珍。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叶美芬、陈建华、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4)熟商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

一、被执行人叶美芬、陈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7月29日的利息为44702.63元、罚息为76751.70元、复利为1264.14元,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执行人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叶美芬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15934元减半收取7967元,由被执行人叶美芬、陈建华负担,被执行人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30685.47元。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叶美芬和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各有一辆汽车,但均查找无着。被执行人江苏浙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三套房屋,位于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803-805室,三处房产均设有抵押权且被多起案件查封,三处房产本院在另案拍卖中,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3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