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号

杨宗芳与刘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宗芳,刘太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4号原告杨宗芳,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署云,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太英,男,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英德市,(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永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翔,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宗芳诉被告刘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万少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宗芳起诉认为,于2014年1月29日19时许,杨宗芳驾驶粤R×××××号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张才灯、张亚法)从回龙岭往独山街方向行驶至英德市石灰铺镇独山村委拱桥施工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坠水,造成张才灯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太英一次性赔付原告杨宗芳经济损失140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27日前付清。本案诉讼费233.98元由原告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万少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 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