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73号罪犯邓某,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0.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