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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55号

沙太杰、沙太凤、张梅卿与青岛东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沙太杰,沙太凤,张梅卿,青岛东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沙太杰,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沙太凤,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梅卿,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青岛东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青岛东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沙太杰、沙太凤、张梅卿案款94933.25元及诉讼费2725元。沙太杰、沙太凤、张梅卿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99558.25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