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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初字2682号

谢明、蔡忆琳等与卞礼财、陶春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明,蔡忆琳,蔡振银,刘顺兰,卞礼财,陶春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2682号原告谢明。原告蔡忆琳。原告蔡振银。原告刘顺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礼财。委托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忠。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蔡忆琳、蔡振银、刘顺兰与被告卞礼财、陶春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礼财、陶春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明、蔡忆琳、蔡振银、刘顺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健

审 判 员  顾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