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2682号原告谢明。原告蔡忆琳。原告蔡振银。原告刘顺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礼财。委托代理人郁立亚,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忠。委托代理人时宝龙,扬州市邗江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蔡忆琳、蔡振银、刘顺兰与被告卞礼财、陶春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卞礼财、陶春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明、蔡忆琳、蔡振银、刘顺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00元,减半收取42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健
审 判 员 顾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义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万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