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7号
原告:余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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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47号
原告:余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吴庆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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