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仙民初字第1056号

陈某与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林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国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