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陈某,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林某,女,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国概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淑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