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庄某甲,女,汉族。被告庄某乙,男,汉族。被告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未通知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应诉前,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庄某甲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