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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666号

李某某与庄某甲、庄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庄某甲,女,汉族。被告庄某乙,男,汉族。被告翟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未通知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应诉前,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庄某甲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庄某甲、庄某乙、翟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