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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25号

陈洪铿与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洪铿,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陈洪铿,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赵君宗,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项育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铿与被告福建省东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洪铿负担。

审判员  林学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超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