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陶天明,男,汉族,1947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康水良,男,汉族,1961年6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陶天明诉被告康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康水良不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故权利人原告陶天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潘永华、
审判员卫亚东、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工商登记和车辆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去向不明。2015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四(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永华
审 判 员 潘永华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