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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26号

邓新强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邓新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26号罪犯邓新强(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新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刑期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邓新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新强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14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邓新强于2013年3月25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罚款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新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新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