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泉。被执行人何冬梅。被执行人何国华。申请执行人李春泉与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春泉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未能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