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电法执字第16-2号

李春泉与何冬梅、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春泉,何冬梅,何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泉。被执行人何冬梅。被执行人何国华。申请执行人李春泉与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春泉偿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也未能向本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冬梅、何国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武林

审判员  梁伟宙

审判员  高 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