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92号罪犯刘安龙,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汀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安龙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追缴赃款人民币6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又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岩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7日入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1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安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安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