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文淑琴,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淑琴诉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淑琴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淑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文淑琴承担。
审判员 张 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