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海毛(又名韩亥毛),男,1947年11月20日出生,撒拉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县。委托代理人韩忠辉,青海天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亥力录,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撒拉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胡才,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撒拉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汗都斯乡赞下村三社。负责人马沙乙,又名马才乙地,1953年2月8日出生,回族,农民,住青海省循化县,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庆,循化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韩海毛、韩亥力录、韩胡才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循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韩海毛、韩亥力录、韩胡才于2015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韩海毛、韩亥力录、韩胡才提出其承包经营的土地需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四至及土地面积,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海毛、韩亥力录、韩胡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韩海毛、韩亥力录、韩胡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山
审 判 员 马秀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延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