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一初字第02913号
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操龙文,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杨刘调,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海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陆海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提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潜山县梅城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胜
审 判 员 汪全红
人民陪审员 葛 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