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秦 德 刚 与 被 告 刘 春 杰 申 请 诉 中 财 产 保 全 纠 纷 一 案 吗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诉中保字第47号原告秦德刚。被告刘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德刚与被告刘春杰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德刚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乌兰支行的帐号(6227000898160073300)内存款2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秦德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春杰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乌兰支行的帐号(6227000898160073300)内存款2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葛连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