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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36号

董某与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董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