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戚士贵,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马秀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