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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名山民初字第441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公司诉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谭千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思雄,四川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住所地成都市华阳天府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7元,减半收取为2059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潇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唐双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