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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748号

朱国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国章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国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48号罪犯朱国章,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资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6月27日被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8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12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责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3127.94元。随案移送本院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该犯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1月7日进入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2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温勇生、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民警邓益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朱国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国章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25.2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民事赔偿部分与附民原告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及原判法院证实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国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国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阙   斌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