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莆刑执字第289号

黄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89号罪犯黄玉金(又名黄健生),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福建省连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黄玉金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38号刑事裁定,不予假释。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10.6分;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玉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原判刑期执行已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