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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49号

青岛莱西市富神果蔬专业合作社与徐春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莱西市富神果蔬专业合作社,徐春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西市富神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英全,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春欣,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上列当事人间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春欣给付青岛莱西市富神果蔬专业合作社案款1465.5元及诉讼费110元。青岛莱西市富神果蔬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月6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95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宫良基

审判员  高培峰

审判员  任永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