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行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平,男。被执行人陈进奇,男。被执行人孙秀玲,女。申请执行人刘芳平与被执行人陈进奇、孙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进奇、孙秀玲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执行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芳平,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结果无异议,但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裁定拍卖,由于该房产的处置需要一定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或结束后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审 判 长 兰祖云
审 判 员 周荣鑫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怀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