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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9号

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邓派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祥新路8号。投资人:邓派粦,该酒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嘉,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雅仕荔景苑B栋18E,系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邓派粦,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陈嘉,男,汉族,1973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雅仕荔景苑B栋18E,系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员工。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以下简称东山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邓派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收录了《被风吹过的夏天》、《认真》、《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这12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CDVD-308ISRCCN-A01-11-374-00/V.J6”等文字。该出版物内页载明《被风吹过的夏天》在该出版物第七碟,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认真》、《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在该出版物第八碟,著作权人亦为海蝶公司。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中收录了《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NowThatShe’sGone》、《杀手》、《K-O》、《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这28首音乐电视作品,该出版物外包装载有“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等文字。该出版物内页载明了每首歌曲的版号,还载明《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哈啰》在该出版物第六碟,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小说》、《人狼》在该出版物第七碟,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在该出版物第八碟,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波间带》、《原来》、《NowThatShe’sGone》、《杀手》、《K-O》、《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在该出版物第九碟,著作权人亦为海蝶公司。音集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集协作为甲方,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所称的音像节目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和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乙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证实上述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2013年12月13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关某和工作人员吕晨晨的监督下,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叶镇华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祥新路8号东山酒店内店面名称为“仙乐都夜总会”的场所,肖桂娥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该场所二楼名称为“VIP216”的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随同肖桂娥、叶镇华一起进入该房间。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叶镇华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检查、确认,随后由肖桂娥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依次点播了包括《被风吹过的夏天》、《认真》、《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NowThatShe’sGone》、《杀手》、《K-O》、《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在内的100首歌曲,并由叶镇华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肖桂娥还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消费结束后,肖桂娥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一张(显示金额为858元,号码为08533054)及《名片》一张(显示为东山酒店营销经理王凤),上述票据及名片复印件作为附件粘贴于公证书后,原件依音集协的请求由音集协保存。公证处公证员关某与工作人员吕晨晨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回到驻地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叶镇华将录像设备与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连接,并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份,上述光盘由公证处人员带回公证处后密封于证物袋内,三份交由申请人保存,一份留存于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5号公证书。音集协提交的发票上盖有“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名片也显示有东山酒店字样,且名片显示的地址为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祥新路8号,该地址与东山酒店注册地址一致。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被控侵权的上述40首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案涉40首音乐电视作品主要内容相同。另查明,东山酒店系于2001年11月28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经营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祥新路8号,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零售,餐饮服务,旅业,卡拉OK歌舞厅,公共浴室(桑拿),投资人为邓派粦。庭审时,音集协主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为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为人民币1000元,另因提起诉讼而支付了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取证消费费等费用。再查明,音集协曾于2013年9月25日以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邓派粦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主张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邓派粦侵害其《笨蛋》等3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该3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取证公证时间是2013年3月10日。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立即停止侵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笨蛋》、《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相思垢》、《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被风吹过的夏天》、《曹操》、《西界》、《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期待你的爱》、《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编号89757》、《天黑》、《莎士比亚的天份》、《不让你走》、《坚持到底》、《一首情歌》、《他一定很爱你》共30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邓派粦对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后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不服该民事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此外,音集协向原审法院起诉的40首歌曲中,包括(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9号案件中涉及的30首歌曲中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这11首歌曲。2014年4月24日,音集协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令:1.东山酒店、邓派粦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东山酒店、邓派粦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0000元及音集协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等)25000元,合计85000元;3.东山酒店、邓派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审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审庭审笔录附卷为证。原审法院认为,案件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案的审理焦点为:

一、音集协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二、东山酒店、邓派粦是否构成侵权,若东山酒店、邓派粦构成侵权,东山酒店、邓派粦是否应承担责任及应承担何种责任。关于第一个焦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在我国国内公开发行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案涉4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已列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名称,在原审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活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全部或者部分著作财产权。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有效期为3年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集协进行管理。在公证取证时,该《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有效期内。音集协经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授权,依法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卡拉OK经营行业的独家复制权、放映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等权利,音集协的上述著作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本案诉讼。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5号公证书所载事实、所附发票、名片、光盘的内容以及原审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审法院确认案涉侵权行为发生于邓派粦经营的东山酒店中。东山酒店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原审被告未提交证明其已停止侵权,原审法院确认原审被告对案涉40首歌曲的侵权处于持续状态。因(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东山酒店停止侵犯《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对音集协要求原审法院判决东山酒店停止侵犯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重复支持。至于音集协要求原审被告承担上述作品的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审被告处于持续侵权状态,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认真》、《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NowThatShe’sGone》、《杀手》、《K-O》、《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等29首歌曲,东山酒店未经音集协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音集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东山酒店、邓派粦的违法所得,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东山酒店的赔偿数额由原审法院在500000元以下酌情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东山酒店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酌定。对《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等11首歌,因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赔偿数额计算已酌情考虑到截至该文书作出之日,即2013年12月18日,故东山酒店应对此后的持续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综合酌定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赔偿音集协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对于音集协第二项诉讼请求中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关于邓派粦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邓派粦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东山酒店的投资人,应当在东山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前述法律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认真》、《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原来》、《NowThatShe’sGone》、《杀手》、《K-O》、《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共29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

二、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

三、邓派粦对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对判决第二项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邓派粦共同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东山酒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音集协的主体不适格。(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09号公证书仅能证明公证书中的复印件与其原件相符,并不能证明音集协已真实得到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无法证明授权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内容以及从音集协在全国范围内所做的行动,证明该合同是以诉讼为目的而制作的,故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三、东山酒店由于政府原因,从2014年初即停业至今,侵权行为影响极小,故请二审法院酌情减少判赔金额。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东山酒店无需停止侵犯音集协《认真》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2.东山酒店无需向音集协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3.东山酒店无需承担本案一审受理费1925元。

被上诉人音集协口头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与权利人签订的授权权利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合法的,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与权利人签订的授权合同有效,并且该合同一直在实际履行中。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音集协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放弃《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NowThatShe’sGone》、《杀手》、《K-O》、《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原来》等11首涉案歌曲的相关权利。上诉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在本案二审程序,本院仅针对上诉人东山酒店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根据东山酒店的上诉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一、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以及被上诉人是否有权就案涉音乐电视作品提起诉讼;

二、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谁享有的问题从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表现形式上看,其是摄制在一定媒介上,由一系列通过情景设计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且其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拍摄的目的也并非单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应当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其著作权应由其相应的制片者享有。本案中,音集协为证明其享有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海蝶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签章主体明确、内容清晰,公证处亦出具了相应公证书证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因此,在东山酒店、邓派粦没有提供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判依法认定案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真实、有效,认定合理。上诉人认为音集协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明确表示放弃对《只对你说》、《熟能生巧》、《波间带》、《NowThatShe’sGone》、《杀手》、《K-O》、《惩罚》、《放手》、《幻想》、《恩赐》、《原来》等11首涉案歌曲的相关权利。

本院认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上诉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其余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用以反驳被上诉人的证据,本院维持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此外,东山酒店认为《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是以诉讼目的而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部分内容无效,但根据合同约定,音集协对海蝶公司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海蝶公司分配使用费等,并非如东山酒店所述仅为诉讼目的而制作,对于东山酒店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上诉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了《认真》、《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木乃伊》、《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进化论》、《西界》等29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音集协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生效判决已判令东山酒店停止侵犯音集协对《被风吹过的夏天》、《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木乃伊》、《一千年以后》、《醉赤壁》、《小酒窝》、《进化论》、《西界》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要求其从曲库中予以删除,故本院不予作重复判决。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上诉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东山酒店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经营规模,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0300元。邓派粦作为个人独资企业东山酒店的投资人,东山酒店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的,邓派粦应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由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在二审期间主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主张,且经上诉人同意,本院予以部分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维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立即停止侵犯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认真》、《哈啰》、《小说》、《人狼》、《加油》、《X》、《妈妈的娜鲁娃》、《真材实料的我》、《害怕》、《精灵》、《相信无限》、《美人鱼》、《距离》、《突然累了》、《我还想她》、《表达爱》、《她说》、《IAM》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

三、变更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300元;

四、驳回上诉人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其他上诉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邓派粦负担140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52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东莞市凤岗东山酒店、邓派粦负担360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小美

审 判 员  涂林宗

代理

审判员  邹 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爱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