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46号被执行人郭振。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郭振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振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