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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46号

被告人郭振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刑财执字第00046号被执行人郭振。根据本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郭振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振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00390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郭振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晓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