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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844号

郑绍明非法采矿罪,郑绍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绍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44号罪犯郑绍明,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龙新刑初字第7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绍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为五年九个月;决定执行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清)(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岩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绍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监狱表扬,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17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绍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绍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