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6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东街36号。法定代表人李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综合办公室主任。被告刘金铭,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孙红梅,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王军云,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王辉,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魏学成,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被告王婷艳,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与被告刘金铭、孙红梅、王军云、王辉、魏学成、王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刘金铭于2015年3月12日将所欠贷款的本息全额还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支行负担。
审判员 马克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