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325号罪犯吴志伟,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志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1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吴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伟于2012年7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2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3次;该犯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志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玲
代理
审判员 刘冬虹
人民陪审员 黄沛尧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