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7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福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腾晖顺鞋服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武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福新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腾晖顺鞋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8536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50000元,余款35360元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查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向晋江市国土局、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情况,均查无登记信息。2014年10月29日,本院将晋江腾晖顺鞋服制造有限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晋江福新五金有限公司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其表示被执行人并无房产或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林焕荣执行员 詹扬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