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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7号

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仲审执字第17号申请人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北塘河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阳,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青果巷216-301、302、236-301、312号。法定代表人徐士美,该公司总经理。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江苏唐韵太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97号仲裁裁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不予执行抗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本案审查后认为,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97号仲裁裁决书不存在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97号仲裁裁决书。

审 判 长  蒋小英

代理

审判员  刘 颖

代理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