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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林慧与被告张金萍交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慧,张金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林慧,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张金萍,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慧与被告张金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已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施发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小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