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809号罪犯黄国策,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7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赃款人民币809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526686.5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2月28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3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0.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黄国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金 生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少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