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70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01、102号。负责人高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市巴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818。法定代表人肖俊。被执行人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008室。法定代表人史琦姝。被执行人仲卫兵。被执行人黄冬年。被执行人肖俊。被执行人江赟泽。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巴欧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欧公司)、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鑫公司)、仲卫兵、黄冬年、肖俊、江赟泽企业借贷纠纷的案件,本院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苏州巴欧服饰有限公司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24万元及计算至2014年5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447722.75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照《企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苏州巴欧服饰有限公司支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人民币18万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苏州巴欧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仲卫兵、黄冬年、肖俊、江赟泽对苏州巴欧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8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3374元,其中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人民币1221元,苏州巴欧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2153元,江苏琦鑫担保有限公司、仲卫兵、黄冬年、肖俊、江赟泽对苏州巴欧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的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0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的银行存款;对保全查封属仲卫兵名下的苏E×××××汽���和黄冬年名下苏E×××××汽车因寻找不着至无法处置;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有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本院有多件案件在执行;现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7939875.7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第0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钱俊华
审判员 王 宇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一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