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81号罪犯贾士强,男,53岁(196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玉田县,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1997年7月17日作出(1997)一中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士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8日作出(1997)高刑终字第2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高刑减字第97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30日以(2000)二中刑减字第2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一中清刑减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贾士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贾士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2年1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贾士强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贾士强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士强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贾士强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贾士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士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1999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