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执恢字第3号

刘大文与沈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大文,沈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大文,男,63岁。被申请执行人沈孟华,男,6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大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沈孟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孟华履行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孟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竹县支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道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向奇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