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29号罪犯李树成,男,52岁(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朝刑初字第28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树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树成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二中刑终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李树成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对罪犯李树成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李树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李树成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树成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成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树成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树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