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9号原告冉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