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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59号

冉某甲与冉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冉某甲,冉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59号原告冉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甲诉被告冉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