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513号原告王东,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曹长安,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武清区曹子里乡政府北侧41号。法定代表人王纯坦,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周青,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章凯,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柏章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以原告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建华商贸有限公司、柏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由原告王东负担。
审判员 黄奉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