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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621号

李天兴、荣成市东山吉运电气焊修理部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20-09-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天兴;荣成市东山吉运电气焊修理部;毕洪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荣执字第1621号 申请执行人李天兴,男,1965年10月29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东山吉运电气焊修理部。 第三人毕洪运,男,1969年3月19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兴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东山吉运电气焊修理部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荣成市东山吉运电气焊修理部系由第三人毕洪运于2009年8月17日申请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参加年检,2012年12月30日被荣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毕洪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永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