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陈国灯,男,汉族,现住古田县。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谢洪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灯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2827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22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屇满5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工商、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本案应属于委托执行的范围,为节约司法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委托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但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在查询无果后却将案件退回本院。2014年12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国灯提供的财产线索,于同日作出(2014)古执行字第31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的企业活期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市镇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能容
代理
审判员 陈承伟
代理
审判员 李进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