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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59号

陈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59号罪犯陈钦,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其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判决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702号决定书,以该犯多次违规,表现一般为由,退回假释建议;又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5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假释退卷处理,其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获达标分32.6分。2011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代理

审判员  柯萍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