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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169号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王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