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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24号

王金芝与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芝,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芝,被执行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重光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伯红,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金芝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5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75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35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代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傅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