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83号罪犯庞才,外号“黑鬼”,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5日作出(2007)芗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庞才于2007年10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15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370号决定,以该犯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为由,退回该犯减刑建议;又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9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24号裁定,以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为由,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至2015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庞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累计达标分15.6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交纳罚金人民币700元。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庞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庞才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5月2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