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商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淑英,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亚东,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义明,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淑英,被上诉人郑亚东的委托代理人赵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马文静
代理
审判员 张旭航
代理
审判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