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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刑终字第3号

被告人刘丽欣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丽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丽欣,女,1976年3月9日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供合农业有限公司监事,住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景惠,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刘丽欣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丽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排军、谭彧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丽欣及其辩护人许景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刘丽欣犯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滢

审 判 员  张家外

代理

审判员  于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