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代表人孙绍洪,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桂玲,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学玲,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与被告李学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7元,减半收取计1948.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州分行承担。
审判员 张惠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许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