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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615号

李国发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2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国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615号罪犯李国发(曾用名李军),现于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旅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国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刑罚管制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12日投入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12月28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3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国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0年1月28日止。管制的剩余刑期为19天,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微

审判员 夏红军

审判员 张真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